2026年11月2日更新 · 依据 91 FR 65461 与 40 CFR 721

🧪TSCA SNUR 26-1 出口美国化学品自查

19 种化学物质,2026 年 12 月 14 日生效。但 SNUN 要求提前 90 天提交,倒推回去是 9 月 15 日——这个窗口已经关了。这篇讲清楚谁真的受影响、哪些情况能豁免、现在还能做什么。
⏱ 90天提前期已过 🧬 19种物质清单 ✅ 两项关键豁免 📝 SNUN申报主体 🛃 ACE进口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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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账与节点 2三层判断逻辑 326-1列管了什么 4什么算重要新用途 5谁申报怎么报 6ACE进口认证 7出口方义务边界 8自检与误区 9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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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 时间账:距生效 42 天,但 90 天提前期已经关了

Section 1 · The 90-Day Clock Already Ran Out

先把这票法规的时间节点钉死。四个日期,全部有联邦公报出处,不是二手转述。

节点 日期 联邦公报引用 说明
提案 2026-06-10 91 FR 35156
Doc 2026-11593
18 页,FRL-13317-01-OCSPP,公示期至 2026-07-10
定稿发布 2026-10-15 91 FR 65461
Doc 2026-21051
11 页,FRL-13317-02-OCSPP,Docket EPA-HQ-OPPT-2026-0499
司法审查公布时点 2026-10-29 13:00 EST 同上 想告 EPA 的,从这一刻开始算起诉期
生效 2026-12-14 同上 DATES 栏 联邦公报发布后 60 天
💡 提案稿和定稿是两份不同的文件,别引错。提案稿是 91 FR 35156(6 月 10 日),定稿是 91 FR 65461(10 月 15 日)。两个都叫"Significant New Use Rules on Certain Chemical Substances (26-1)",Docket 编号也一样,只有 FR 页码和 FRL 尾号不同。对外报价、给客户写说明的时候引错页码,对方一查就露。
真正的问题在 90 天这个数上

法规原文写得很清楚:任何人打算为"重要新用途"制造(法定定义包含进口)或加工这些物质,必须在开始该活动前至少 90 天通知 EPA。而且不只是通知就完事——在 EPA 完成审查、做出判定、并采取该判定要求的措施之前,不得开始制造或加工。

把这三个时间叠起来算:

环节 时间 推算
法规生效 2026-12-14 这天之后进口,行为发生在生效后,受管制
SNUN 最晚提交日 2026-09-15 12-14 倒推 90 天。今天 11 月 2 日,已经过了 48 天
EPA 审查期 ≥90 天 TSCA 第 5(b) 条法定初步审查期,可因补充资料暂停(suspension)而延长
现实最早可进口时间 2027 年 2 月以后 现在提交 + 90 天审查,还没算排队和补充材料往返
⚠️ 这里有个被普遍误读的点。"缓冲期"这个词容易让人以为可以慢慢准备。事实是:12 月 14 日之前的进口不强制,是因为法规还没生效;但 12 月 14 日之后的进口,前置条件是在 9 月 15 日前已经提交了 SNUN。缓冲期不会把 90 天提前期缩短,两者是并行的两条线,不是先后关系。
所以现在只剩三条路
选项 怎么做 代价
① 抢在生效前清关 12-14 之前完成美国入境申报。以入境时点判定,不是下单时间、不是开船时间、不是生产时间 船期要卡得很紧,12 月上旬的舱位和清关时效都要提前锁死
② 调整形态,落进豁免 见第 4 章两项豁免:作为 article 的一部分,或已经完全反应/固化到检测不出释放 要改产品形态或交付方式,可能影响客户的使用工艺
③ 现在提交 SNUN,等审查 承认 12-14 到 2027 年 2 月之间断档,先把流程跑起来 审查期内的订单只能推迟或转其他市场

还有一条不算选项的选项:什么都不做,硬上。后果在第 6 章——TSCA 进口认证是法律承诺,签了但实际不符合,性质是虚假申报,不是"手续没办齐"。这条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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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 三层判断:不在名录上反而更严

Section 2 · Three-Layer Test, Not Two

最常见的误读是把 TSCA 简化成两层:在名录上就没事,不在名录上就要办 SNUR。这个理解是错的,而且错得代价很大——不在名录上触发的不是 SNUR,是 PMN(预生产申报),门槛比 SNUR 更高。

正确的判断是三层,逐层往下走,每一层的结论不同:

层 物质状态 触发什么义务 法律依据 要不要提前 90 天
1 不在 TSCA 名录(Inventory)上 PMN 预生产申报 TSCA 5(a)(1)(A)
40 CFR Part 720
要,90 天
2 在名录上 + 被 26-1 列管 + 要突破 Order 的限制条件 SNUN 重要新用途申报 TSCA 5(a)(1)(B)
40 CFR Part 721
要,90 天
3 在名录上 + 被 26-1 列管 + 完全按 Order 的限制条件做 无需 SNUN 40 CFR 721.1(c) 不要
4 在名录上 + 未被任何 SNUR 列管 无需申报 — 不要
💡 第 1 层和第 2 层用的是同一张表。PMN 和 SNUN 都填 EPA Form 7710-25,都用 e-PMN 软件提交,都走 CDX 通道。区别只在法律依据和触发条件:PMN 是"这是个新物质",SNUN 是"这是个老物质的新用法"。表一样,性质不同,别混着说。
为什么第 3 层才是大多数企业的落点

26-1 这批 SNUR 的构造方式很特殊,值得单独说清楚。

它不是"列了 19 种物质,这些物质不许进口"。它的原文逻辑是:把"任何不符合底层 TSCA Order 限制条件的制造、加工、使用、商业分销或处置"本身,定义为重要新用途。对应 TSCA 第 5(f)(4) 条。

换句话说:这 19 种物质可以正常做,只要按 Order 的条件做;一旦要跳出条件,才需要报 SNUN 等审批。这个区别决定了绝大多数企业的实际工作量——不是"要不要办证",而是"我的做法跟 Order 的条件对得上吗"。

Order 的限制条件通常落在这几个维度(第 4 章逐条展开):工作场所防护、危害沟通(标签和 SDS)、允许的用途与形态、浓度上限、向水体的释放限值、废弃物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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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 26-1 到底列管了什么:19 个物质,20 个 CFR 条款号

Section 3 · What Batch 26-1 Actually Covers

这批共 19 个化学物质,对应 40 CFR 721.12260 至 721.12278 连续条款号。这个编号区间是最实用的检索入口——直接去 eCFR 搜 721.12260 到 721.12278,就能看到每个物质的完整限制条件,不用在几十页联邦公报里翻。

PMN 编号 40 CFR 条款 物质名称(通用名 / CAS)
P-20-174721.12260见联邦公报原文(通用名或保密申报)
P-21-104721.12261见联邦公报原文
P-21-105721.12262Alkanedioic acid, di C11-14 isoalkyl esters(generic),Accession No. 303663
P-21-166721.12263见联邦公报原文
P-21-167721.12264Siloxanes and silicones, di-Me, [alkylpiperazinium-hydroxyalkoxy]alkyl group- and (hydroxyalkoxy)alkyl group-terminated, ethers with polyethylene glycol alkyl ethers, arylsulfonates (salts)(generic)
P-23-78721.12265Soybean oil, polymer with diethylene glycol- and glycerol- and tetraethylene glycol- and triethylene glycol-depolymd. 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waste plastics, 3-hydroxy-2-(hydroxymethyl)-2-methylpropanoic acid and phthalic anhydride,CASRN 2803562-50-5
P-23-138721.12266见联邦公报原文
P-23-183721.12267见联邦公报原文
P-23-193721.12268见联邦公报原文
P-24-6721.12269见联邦公报原文
P-24-16721.12270见联邦公报原文
P-24-20721.12271见联邦公报原文
P-24-46721.12272见联邦公报原文
P-24-47721.12273见联邦公报原文
P-24-70721.12274见联邦公报原文
P-24-105721.12275聚氨酯原料用途;EPA 预测水生生物毒性浓度超过 22 ppb
P-24-114721.12276见联邦公报原文
P-25-106721.12277见联邦公报原文
P-25-107721.12278见联邦公报原文
⚠️ 这张表不是完整清单,只是一张索引。联邦公报里对保密申报的物质(CBI)只公布通用名甚至只给 Accession Number,不公布具体化学名和 CAS 号。这意味着:光看名字判断"我不是这个物质"是不可靠的——你的物质可能就是那个"generic"的其中一个。判断必须回到 CAS 号逐条比对,方法见第 8 章。
这些物质长什么样:从用途反推

光看化学名很难对应到自己的产品。从这批 Order 的底层 PMN 申报用途看,常见下游集中在几类:

  • 聚氨酯体系:喷涂泡沫的 B 组分(多元醇侧)、聚氨酯原料。721.12265 和 721.12275 都属于这一类
  • 有机硅与表面活性剂:改性硅氧烷、端基硅油、磺酸盐类。721.12264 是典型
  • 酯类与增塑剂体系:二元酸酯、异构烷基酯。721.12262 属于这一类
  • 聚合物与树脂:由废塑料解聚再聚合的树脂、含特定单体的共聚物

对应到实际出口产品上,容易被卷进去的是:电子封装胶、导热填充材料、电路板涂层助剂、塑料改性剂、相容性助剂、特种橡胶单体、工业涂料、油墨、光固化树脂原料、工业清洗溶剂、有机中间体。

💡 一个容易忽略的事实:这批 Order 的底层依据大多是 TSCA 第 5(a)(3)(B)(ii)(I) 和 5(e)(1)(A)(ii)(I) 条——"在缺乏足够信息进行合理评估的情况下,该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不合理的伤害风险"。这不是"已证实有毒",是"信息不足、按预防原则先管起来"。这个定性对理解 Order 的严格程度有帮助:它管的是暴露路径和释放量,不是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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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 什么才算"重要新用途":四类触发条件与两项豁免

Section 4 · Four Triggers, Two Exemptions

这一章是全篇最该逐字读的部分。因为 SNUR 的申报义务不是"物质在名单上"就成立,而是"你的做法跳出了 Order 的条件"才成立。判断准了,可能根本不用办;判断错了,要么白花钱,要么漏办。

四类触发条件

从 26-1 已公布的条款正文看,"重要新用途"实际落在四个维度上。每一类对应一个通用条款号,不同物质适用的具体内容不同:

类 维度 对应条款 具体表现(以已公布条款为例)
① 工作场所防护 § 721.63 要求配备防护装备、工程控制(密闭、局部排风)、行政管控。不做这些防护就是重要新用途。部分物质指定呼吸器最低 APF 值(如 APF ≥ 1,000)
② 危害沟通 § 721.72 标签和 SDS 上必须写明特定危害(如皮肤致敏、特定靶器官毒性)。标签或 SDS 缺项就是重要新用途。可用符合 GHS 或 OSHA HCS 的等效表述替代
③ 用途 / 形态 / 浓度 § 721.80(o) 用途必须限定在 Order 允许的场景(如"仅用于喷涂聚氨酯泡沫 B 组分");形态受限(如"不得以液体溶液以外的形态使用");浓度有上限(如 B 组分中不超过 Order 载明的重量百分比)
④ 向水体释放 § 721.90 排放造成的表水浓度不得超过指定限值(如 721.12265 的 N=58 ppb,721.12275 的 22 ppb)。通常配套指定控制技术(如一级加二级污水处理,去除率 90%)
💡 看懂这个结构就明白一件事:SNUR 管的是暴露和释放,不是"这个物质能不能用"。所以对出口企业来说,真正要回答的问题是——我的产品在美国被怎么用、怎么排、标签怎么写。这三个问题答不上来,就判断不了要不要办。
两项豁免:这才是决定性的

26-1 的条款正文里带着两类豁免,逐字写在条款开头。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这两条的价值远高于前面四类触发条件——因为它们直接决定"出口原液"和"出口成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结论。

✅ 豁免一:作为 article 的一部分

条款原文: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do not apply to quantities of the substance when contained in an article as defined at 40 CFR 720.3(c).

物质作为"物品"的组成部分时,本节要求不适用。但 article 有严格定义,液体和颗粒永远不算 article——见下方定义原文

✅ 豁免二:完全反应或固化后

条款原文: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do not apply to quantities of the substance after they have been completely reacted or cured (i.e., the substance has been reacted or cured to the extent that no release of the substance can be detected).

完全反应或固化后,且检测不出该物质释放时,不适用。"检测不出"是硬门槛,不是"理论上反应完了"

article 的定义,以及那句致命的排除

TSCA 本身没定义 article,定义分散在各条法规里。EPA 在《TSCA 化学品进口合规指南》中引述的是 CBP 口径(19 CFR 12.120(a)),EPA 自己的 40 CFR 704.3、710.3(d)、720.3(c) 也有同构定义。原文:

Article means a manufactured item which: (i) is formed to a specific shape or design during manufacture, (ii) has end use functions dependent in whole or in part upon its shape or design during the end use, and (iii) has either no change of chemical composition during its end use or only those changes of composition which have no commercial purpose separate from that of the article; except that fluids and particles are not considered articles regardless of shape or design.

三个条件要同时满足:制造时形成特定形状或设计;最终用途的功能全部或部分依赖这个形状或设计;使用过程中化学成分不变,或变化的部分没有独立商业用途。

最后那句排除是全篇最容易被忽略、也最要命的一句:液体和颗粒,不管什么形状、什么设计,都不算 article。

出口形态 算 article 吗 结论
封装胶原液,装在桶里 不算 液体,直接排除。落在 SNUR 范围内就要按第 4 章条件办
涂料、油墨、树脂,桶装或罐装 不算 同上。原液形态没有 article 豁免
粉末状助剂、颗粒状母粒 不算 颗粒同样被排除。母粒是颗粒,不是 article
已灌封固化在电路板上的电子模组 算 成形、功能依赖形状、使用中成分不变。同时可能落入"完全固化"豁免
已涂装完成的金属件 算 涂层是物品的一部分,且已固化
含该物质的成品整机、组件 算 注意:需要判断物质是否"contained in"该物品,而不是附着、可分离
⚠️ 两项豁免不能混着用,举证要求不一样。article 豁免看的是形态和结构——是不是成形物品、功能是否依赖形状。固化豁免看的是反应程度和释放检测——要能证明"检测不出释放",通常需要固化度数据或迁移测试报告。用错理由,客户一问就崩。稳妥做法:两条都满足的,主推 article,固化数据作为补强。

还有一个细节要注意:并非所有 26-1 条款都写了 article 豁免。721.12264 明确写了,721.12265 写的是"完全反应或固化"豁免但没写 article 豁免。所以必须逐条读自己那个物质对应的 721.122xx 条款,不能按批次统一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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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 谁申报、怎么报:法定主体与"美国地址"这道门

Section 5 · Who Files the SNUN

这一章要纠一个流传很广的说法:"SNUN 只能由美国进口商提交,国内工厂不能自己报"。这句话不准确,而且会误导企业放弃主动权。

法定主体到底是谁

TSCA 第 5(a)(1)(B) 条的原文表述是 any person who intends to manufacture (defined by statute to include import) or process——任何打算制造(法定定义包含进口)或加工的人。而 TSCA 第 3(7) 条把 "manufacture" 定义为包含 "import"。

所以法定主体是开放的一类人:进口商算,境外制造商也算(因为产品要进口到美国,进口行为构成 manufacture)。法规层面没有"只能是美国进口商"的限制。

真正的门槛是"美国地址",不是"美国身份"

EPA 在 e-PMN 提交说明里对申报资格的原话是:

To submit an original Section 5 notice, an AO must have authority from the company to sign the certification statement and have a US address, although only the address is checked by the system.

拆开看:要成为 Authorized Official(授权官员),需要两点——公司授权签认证声明,以及一个美国地址。而且系统只校验地址,不校验公司注册地、不校验法人国籍。

这就把路打开了。三条路径:

路径 谁签认证 需要准备什么 适合谁
A. 美国进口商自报 进口商公司的 AO 进口商自己的 CDX 账号、美国地址 进口商有合规能力、愿意承担。工厂配合提供配方和用途资料
B. 境外工厂委托美国代理 工厂的 AO(用代理的美国地址) 工厂出具授权、美国代理地址、CDX 账号;代理以 Primary Agent/Consultant 角色操作 工厂想掌握主动权、不想被单一客户绑定
C. 工厂在美国有实体 美国子公司的 AO 美国实体地址、CDX 账号 已有美国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集团
💡 为什么 B 路径值得考虑。SNUN 一旦批下来,审查结论是针对"这个物质在这个用途下"的。如果由进口商 A 报的,进口商 B 想进口同类货,理论上还得自己报一次,或者依赖 A 的授权。工厂自己报,等于把这张通行证握在自己手里——换客户、换渠道都不用重跑。当然,前提是工厂愿意承担申报成本和后续记录义务。
提交动作:表、软件、通道
要素 内容
申报表 EPA Form 7710-25(PMN 和 SNUN 共用同一张表)
软件 e-PMN 软件(生成表单和加密包)
通道 EPA 的 Central Data Exchange(CDX),选择 "CSPP: Submissions for Chemical Safety and Pesticides Programs" 服务下的 "TSCA Section 5 Notices and Supports – e-PMN"
程序依据 40 CFR 720.40 与 40 CFR 721.25
角色 Primary Authorized Official(唯一能提交原始 Section 5 通知的角色);Primary Agent/Consultant 可代为创建、编辑,但不能提交原始通知

还有一个实操提醒:不要把 CBI 通过邮件发给 EPA。EPA 邮件系统不具备保护商业保密信息的能力,官方明确警告过。CBI 只能通过 e-PMN 加密后走 CDX。

费用量级:先有个数

EPA 在同类批次规则(如 24-4.5e)的经济影响分析中给出的估算:每次 SNUN 提交,大企业约 45,000 美元,小企业约 14,500 美元,含准备和提交成本(含 CDX 注册)以及用户费。用户费依据 40 CFR 700.45,该批次引用的大企业档位为 37,000 美元、小企业档位为 6,480 美元(2022 财年标准)。

⚠️ 这两个数字是 EPA 在历史批次中的估算,不是 26-1 的官方报价。用户费按财年调整,具体金额以提交时的 40 CFR 700.45 现行标准为准。做预算时按这个量级估,不要当精确数字用。

另一个现实成本是时间:TSCA 第 5(b) 条的初步审查期是 90 天,但 EPA 常在审查中发出"暂停审查期"(suspension)要求补充资料,一停就是几十天。加上排队,从提交到拿到结论,几个月是常态。这也是为什么第 1 章那笔账要提前算。

🛃

第6章 · 清关层面:ACE 里的 TSCA 进口认证

Section 6 · TSCA Import Certification in ACE

前面几章讲的是 EPA 那边的申报义务。这一章讲 CBP 这边的清关动作——两套是并行的,缺一样都进不去。

法律依据与电子化时点

依据是 TSCA 第 13 条(15 U.S.C. 2612),实施细则由 CBP 会同 EPA 制定,落在 19 CFR 12.118 至 12.127(另见 19 CFR 127.28),EPA 的配套政策声明在 40 CFR 707.20。

电子化时点要记准:CBP 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发布最终规则,要求 TSCA 进口认证通过 ACE(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电子提交,2017 年 3 月 21 日生效。现在没有纸质提交这条路了。

两种认证语句,逐字照抄
Positive Certification(肯定认证)

"I certify that all chemical substances in this shipment comply with all applicable rules or orders under TSCA and that I am not offering a chemical substance for entry in violation of TSCA or any applicable rule or order thereunder."

含义:本批所有化学物质受 TSCA 管辖且符合所有适用规则和命令。涵盖第 5、6、7 条及第四章的规则与命令

Negative Certification(否定认证)

"I certify that all chemicals in this shipment are not subject to TSCA."

含义:本批所有化学品不受 TSCA 管辖。仅适用于特定类别——农药、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器械、源材料/特殊核材料/副产品材料、TSCA 第 3 条定义的枪支弹药

⚠️ 这是全篇风险最高的一句话。Positive Certification 不是"手续确认",是法律承诺——签字方保证本批货符合所有适用规则。如果实际不符合(比如该报 SNUN 没报、标签缺项、释放超标),性质是虚假申报,不是"资料不齐"。CBP 有权扣留或拒绝入境,责任落在签字方,通常是美国进口商。所以进口商向工厂索要合规资料时越来越强硬,这是原因。
Blanket Certification:一年一张,但条件不少

经常进口同类化学品的,可以向口岸主管申请"一揽子认证"(blanket certification),用一张认证覆盖一年内多次同类货物,不必每票单独出。依据是 19 CFR 12.121(a)(2)(ii)。

要件 具体要求
格式用认证公司的信头纸,提交给口岸主管
产品范围按名称列出覆盖的产品,并标注 HTSUS 子目号
供应商列明外国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签字授权人签字
有效期批准之日起 1 年,除非口岸主管提前撤销
分开申请受 TSCA 管辖的和不受 TSCA 管辖的,必须分开申请两张
每票引用每票报关的商业发票上要写明引用该 blanket certification 并纳入其内容(此声明无需签字)
什么时候不需要认证
  • 作为 article 一部分的化学品——除非某条 TSCA 规则或命令明确要求。这条与第 4 章的 article 豁免呼应,但注意:认证环节的 article 判断和 SNUR 环节的 article 判断依据同源,结论应一致
  • 烟草或烟草制品

还有一个反向提醒:受 TSCA 第 4 条和第 8 条管辖的事项,不影响第 13 条进口认证。EPA 明确说明,这两条的合规义务虽然要履行,但与单票货物的进口认证无关,所以不体现在认证语句里。判断时不要把这两条混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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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 出口方义务的边界:12(b) 管的是从美国出去,不是从中国出去

Section 7 · Where Section 12(b) Actually Applies

26-1 的规则正文里有一段关于出口的表述,容易被误读成"中国出口企业也要向 EPA 做出口通报"。先把边界划清楚。

规则原文:

Pursuant to 40 CFR 721.20, any persons who export or intend to export a chemical substance identified in this document are subject to the export notification provisions of TSCA section 12(b) (15 U.S.C. 2611(b)) and must comply with the export notification requirements in 40 CFR part 707, subpart D.

关键词是 export。TSCA 第 12(b) 条管的是从美国向外出口受管制物质时的通报义务——出口方要把"我要把这个受管制的物质卖到某国"这件事通知 EPA。EPA 官方说明里还有一句关键补充:仅为出口而制造的新化学物质,如果制造商知道接收方也是仅供出口或加工后出口,不适用通报要求(40 CFR 720.30(e)(2))。

所以中国出口企业一般不触发 12(b)

从中国工厂发货、直运美国,出口行为发生在中国关境,不是"从美国出口"。这条义务不适用。中国企业要面对的是前面几章讲的 SNUN(如果构成重要新用途) 和 TSCA 第 13 条进口认证(由美国进口商签)。

但有三种情况要注意,别以为跟自己无关就完全不管:

情形 触发 12(b) 吗 说明
中国工厂 → 美国进口商,直运 不触发 出口行为在中国,不属于 TSCA 12(b) 的管辖范围
货物先进美国仓库/保税区,再转口第三国 可能触发 从美国再出口这一段,符合"export"的定义。实际操作方(美国实体)要通报
中国工厂在美国有子公司,由子公司对外销售 可能触发 子公司作为美国境内的出口方,适用 12(b)。这类集团要单独确认
样品经美国中转寄往第三国 需个案判断 看是否构成"从美国出口"。金额小不等于豁免,判断依据是行为性质不是货值
💡 这一章的价值在于"别多做,也别少做"。有些货代或咨询机构会把 12(b) 说成中国出口企业也要办的手续,这是错的,白花钱还拖时间。反过来,在美国有实体、或者做转口的,如果漏了 12(b),责任落在美国那一端,但会连带影响整条链。分清楚谁在什么位置,比笼统说"要合规"有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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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 自检五步与七个常见误区

Section 8 · Five-Step Self Check

下面这套流程是给企业自己走的,不需要外部工具,只要求配方清单和一点耐心。五步走完,能得出"要办 / 不用办 / 需要进一步确认"三个结论之一。

步 动作 具体怎么做 得出什么
1 提 CAS 号,不是商品名 从配方清单、SDS 第 3 节、供应商技术资料里把每个组分的 CAS 号提出来。商品名、牌号、型号都不能用于判断——同一牌号不同批次配方可能不同 一张 CAS 号清单
2 查 TSCA 名录 用 EPA 公开的 TSCA Inventory 逐个比对。查不到的,不要自己下结论"不在名录上"——公开名录对保密物质只显示 Accession Number,可能漏判。这种情况要走 Bona Fide 程序向 EPA 确认 在册 / 不在册 / 需确认
3 查 26-1 条款 在册的,去 eCFR 查 40 CFR 721.12260 至 721.12278,逐条比对化学名和 CAS 号。保密物质只有通用名,要按化学结构特征比对,不能只看名字 是否被 26-1 列管
4 逐条比对 Order 条件 被列管的,把该物质的 721.122xx 条款里四类条件(防护/标签/用途形态浓度/释放限值)抄出来,跟自己的实际做法逐项对。有一项对不上,就构成重要新用途 符合 / 需调整 / 需 SNUN
5 判断豁免 看出口形态:原液、颗粒 → 无 article 豁免;成品件 → 可能适用。看反应程度:能否证明"检测不出释放"→ 可能适用固化豁免 落在豁免内 / 不在
七个常见误区
# 误区 为什么错 正确做法
1 "不在 TSCA 名录上 = 不受管制" 反了。不在名录触发的是 PMN 预生产申报,门槛更高、资料要求更多 不在名录要按 40 CFR Part 720 走 PMN,或申请豁免(LVE、LoREX、TMEA 等)
2 "我出口的是成品,肯定没事" 成品不等于 article。液体和颗粒不管什么形状都不算 article 按三条件判断:成形、功能依赖形状、成分不变。原液和粉末都过不了
3 "国内工厂不能自己报 SNUN,只能靠进口商" 法规没有这个限制。EPA 只要求 AO 有美国地址,系统只校验地址 可以委托美国代理,用代理地址作为 AO 地址,工厂自己当申报主体
4 "还有缓冲期,慢慢准备" 90 天提前期是独立要求,倒推已过 9 月 15 日。缓冲期不会缩短它 按第 1 章三条路选:抢清关 / 调形态 / 现在报等审查
5 "报了 SNUN 就能进口" 提交只是开始。必须等 EPA 完成审查、做出判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才能开始 把审查期和可能的 suspension 算进交货计划,别把提交日当放行日
6 "TSCA 只管纯化学品,管不到胶和涂料" 胶、涂料、油墨、树脂、助剂全在范围内。这批 Order 的底层用途就集中在这些 按组分拆,逐个 CAS 号比对,不要按成品类别一刀切
7 "SDS 上没写这个物质,就不用管" SDS 是危害沟通文件,不是判定依据。微量组分可能不在 SDS 第 3 节,但仍在配方里 用完整配方清单对 CAS 号。SDS 只用来交叉验证,不能当唯一来源
⚠️ 最后提醒一句关于"generic"的坑。26-1 里有相当一部分物质是以 generic name 公布的,具体化学名属于商业保密信息(CBI)。这意味着光看名字永远无法排除自己。如果你出口的产品属于本批 Order 覆盖的用途类别(聚氨酯、有机硅、酯类、改性树脂),又没有 100% 把握排除,正确动作是走 Bona Fide 程序向 EPA 问询,而不是自己判"不是我的物质"。

常见问题

关于 TSCA SNUR 26-1 的高频疑问,逐条给结论
QTSCA 名录怎么查?查不到是不是就说明不在名录上?
查 EPA 公开的 TSCA Inventory,但查不到不等于不在名录上。公开名录对保密申报的物质只显示通用名和 Accession Number,不显示具体化学名和 CAS 号,所以用 CAS 号搜不到是很常见的情况。查不到时的正确动作是走 Bona Fide 程序向 EPA 提交问询,由 EPA 出具是否在册的确认,而不是自己判定不在册。这个判断很关键:判成不在册,义务就从 SNUN 变成 PMN,资料要求和成本都更高。
Q我们出口电子封装胶,客户是美国工厂,要办什么?
分三步判断,不是一步到位。第一步提 CAS 号查 TSCA 名录,在册还是不在册;第二步在册的查 40 CFR 721.12260 至 721.12278 是否被 26-1 列管;第三步被列管的,逐条比对 Order 的四类条件——工作场所防护、危害沟通、用途形态浓度、向水体释放限值。按 Order 条件做的不需要 SNUN,要突破条件的才需要。另外不管哪种结论,清关时美国进口商都要在 ACE 里做 TSCA 进口认证,这是独立于 EPA 申报的另一套动作。
Q26-1 的 19 个物质,怎么判断我的是不是其中之一?
只能按 CAS 号逐条比对,不能看名字。26-1 里有相当一部分物质以 generic name 公布,具体化学名属于商业保密信息,联邦公报上只给通用名甚至只给 Accession Number。所以光看名称永远无法排除自己。可操作的做法是:在 eCFR 打开 40 CFR 721.12260 到 721.12278,逐个看化学名、CAS 号、以及条款里描述的用途和形态特征,跟自己的配方比对。如果你的产品属于聚氨酯、有机硅、酯类、改性树脂这几个用途类别又没有十足把握排除,走 Bona Fide 程序向 EPA 问询比自行判断稳妥。
QSNUN 提交后多久能批?中间能发货吗?
不能发货。TSCA 第 5(b) 条规定 EPA 有 90 天的初步审查期,期间常发出暂停审查期(suspension)要求补充资料,一停几十天,所以从提交到拿到结论几个月是常态。更关键的是法规明确:在 EPA 完成审查、做出判定、并采取该判定要求的措施之前,不得开始制造或加工(法定定义包含进口)。也就是说提交日不等于放行日,发货计划必须按审查完成日倒排,不能按提交日排。
Q胶已经固化在电路板上了,还要不要办?
很可能不用,但要看具体条款写没写这条豁免。26-1 的部分条款明确写了完全反应或固化豁免:物质完全反应或固化后、且检测不出该物质释放的,本节要求不适用。同时这类已灌封固化的模组通常也符合 article 的定义——成形、功能依赖形状、使用中成分不变,从而适用 article 豁免。但要注意两点:一是并非所有 26-1 条款都写了 article 豁免,必须逐条读自己那个物质的 721.122xx;二是固化豁免的举证门槛是检测不出释放,通常需要固化度数据或迁移测试报告,不能只说理论上反应完了。
Q客户说他是 IOR 会自己报,我们还需要做什么?
你们仍要做三件事。第一,提供准确的配方组分 CAS 号清单和用途说明——SNUN 表格要填化学身份、产量、用途、释放、处置、人体暴露这些信息,进口商自己填不出来。第二,确认清关时 TSCA 进口认证签的是 Positive 还是 Negative,Positive 的含义是本批货符合所有适用 TSCA 规则,进口商签了就是法律承诺,一旦查出不符合属于虚假申报,责任会顺着链条往回追。第三,保留记录——40 CFR 721.125 规定的记录保存义务适用于制造商、进口商和加工商三方,不只是进口商。
Q中国海关这边要不要做对应动作?
中国出口报关没有对应的 TSCA 申报项,但有三处要配合。第一,报关的品名和 HS 编码要与实际化学形态一致,因为美国那边的 TSCA 认证和 SNUR 判断都基于化学身份,两边口径不能打架。第二,如果是危险品或需要 MSDS 的,SDS 第 3 节组分信息要与提供给美国客户的配方清单一致,两套资料对不上是常见扣货原因。第三,注意 TSCA 第 12(b) 条的边界——那条管的是从美国出口,中国工厂直运美国不触发,但如果货物先进美国再转口第三国,或者在美国有实体对外销售,那一段就可能触发,要单独确认。
Q12 月 14 日之后到港的货,现在还能补救吗?
走正常合规路径来不及了。SNUN 要求提前 90 天提交,从 12 月 14 日倒推是 9 月 15 日,这个时点已经过了。现在只剩三条路:一是抢在 12 月 14 日前完成美国入境申报,以入境时点判定,不是下单或开船时间;二是调整出口形态落进 article 或完全固化豁免;三是现在提交 SNUN,承认 12 月到次年 2 月之间断档,先把流程跑起来。硬上不办的风险在于清关时的 Positive Certification 是法律承诺,签了但实际不符合属于虚假申报,不是手续不齐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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